开征社会抚养费意味着有钱就能超生?
本报记者 田泓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不少省市据此推出了具体的实施法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将对计划生育工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就日前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采访了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

    开征社会抚养费绝不意味着“超生合法”

    问:社会抚养费的出台有何背景?有人认为开征社会抚养费意味着有钱就能超生,是不是这样?

    答: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对公民违反生育法规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等文件明确批示,对计划生育者实行必要的奖励;对经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全国各省市通过制定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将这项措施固定下来,名称由“超生罚款”或“超生子女费”逐渐统一为“计划外生育费”。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法律地位。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规范生育行为,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起到了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征收社会抚养费绝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更不能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上海的规定,单位或小区出现无计划生育的,不能参评文明单位或文明小区。上海的计划外生育者,还不被纳入生育保险。

    高收入者违法生育成本高

    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国务院《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在许多方面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缴纳方式与征收程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为: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上海的征收办法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我们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及其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以求社会公平。比如,生育第一个子女不合规定,但当事人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则按相应基数的一半征收;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则按相应基数的一倍征收。同样是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但未经批准的,按相应基数的1/4征收;如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的,则按相应基数的三倍或以上征收。再比如,对再婚夫妻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原来是视为一体来处理,而按照新方法,将视各自的具体情况处理。

    对于高收入违法生育者,也有措施使其违法生育的成本与收入挂钩。比如,对于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者,按相应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相同情况的高收入者,则按其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任重道远

    问:上海已连续9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数。上海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未来会有什么样的新变化?

    答:上海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率已达到99.5%以上,每年计划外生育约300人。目前,计划外生育行为95%以上在外来流动人口中。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上海明确将对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收取社会抚养费。

    此外,未婚生育占计划外生育的比例也逐年提高。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也不利于母婴保护。

    上海的人口出生呈现“峰谷交替”的特点。上世纪80年代初,上海生育高峰时,每年出生的新生儿约为22万人,而近几年只有9万人。我们预测上海下一个人口出生高峰大约出现在2010年。这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当年高峰时出生的孩子开始迈入婚嫁生育年龄;二是按现行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胎,而上海1979年以后出生的孩子大多为独生子女。

    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能放松。我们正在考虑推出生育预警制度,让公民在理性的基础上,有更多的生育选择权。

    背景资料

    计划生育20年  少增人口近3亿

    据报道,自1982年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后的20年,我国少出生人口近3亿。

    国家计生委提供的数据表明,1982年末,我国的总人口为101654万,当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5.6‰;今年的国家统计局年报显示,2001年末,我国的总人口为127627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95‰。由国家社科基金支持的“计划生育投入与效益研究”课题组,经过10个月的调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近20年的时间中,由于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计划生育措施,我国抑制了过快的人口增长。专家的分析证明,如果不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听任人口自然增长,我国现在的人口可能已近16亿。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

    据上海市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全部实际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居民家庭全部实际收入包括经常性收入、一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既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又包括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2年09月04日第三版)